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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保护”案例5—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发布日期:2024-10-25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于2019年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初,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及时与主办法官及纠纷各方取得联系,调解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但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四个方面取得共识,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经过各方确认的“三日一价”书面反馈给南京中院。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 号),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讼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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